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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作者:河北对外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日期:2016年03月24日  点击数:
为有效应对校园内由于心理障碍而引发的自伤或伤他事件,保障救助工作能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及时控制事态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一、心理危机干预的范围及对象
 
(一)心理危机是指学生在面临自然、社会或个人的重大事件时,由于无法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己的感知与体验而出现的情绪与行为的严重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又称情绪急救。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二是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过去有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
 
2.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3.刚刚经历失恋、学业失败、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或突遭重挫者;
 
4.情绪低落抑郁者(超过半个月);
 
5.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6.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7.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8.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9.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11.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者。
 
(三)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及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如“怎样自杀最好”、“这个世界再也没有什么值得我留恋”等。
 
2.举止异常、行为明显改变者,如食欲不好,失眠;回避与他人接触,与集体不融洽或过分注意别人;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一段时间内,无故旷课,成绩明显下降,想退学。
 
3.情绪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攻击或情绪异常低落,自罪自责,有强烈的罪恶感;平时对人麻木、冷淡,突然一改常态,恐怖感、孤独感消失等。
 
二、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后勤处、医务室、财务处、保卫处等负责人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规划和领导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
 
  心理咨询室主要负责从技术层面甄别所需干预学生状况,多渠道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咨询工作,组织从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参加危机干预技巧和方法的学习、培训,聘请专家开展讲座,为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做好预防教育、早期预警、危机干预、后期跟踪、事件处理等基础性工作。
 
  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形成心理危机预警、干预网络,对重点关注人群给予关心和支持,密切关注他们心理和情绪的发展和变化。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预警
 
  (一)学院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在每年入校新生中,心理咨询室要开展心理普查工作,为每个学生建立心理档案。对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心理咨询室要及时回访,准确了解情况。学生所在系辅导员要在平时生活中对此部分学生予以更多关心和帮助,及时动态掌握学生的心理变化。
 
  (二)建立心理委员汇报制度。班级心理委员须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院、系两级机构要加大对他们的技能培训。心理委员要热心关注周围同学的心理动向,发现学生心理危机情况,及时向辅导员老师反映。
 
(三)辅导员要深入到学生当中,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区别情况,找有心理波动的学生及时谈话,如有进一步发展、恶化的倾向,须及时向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心理咨询室报告,由心理咨询室对学生进行预诊和危机风险评估,提出危机干预措施。
 
具体预警工作流程参见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工作流程图(见附表)。
 
  四、心理危机干预的措施
 
  (一)全体教师尤其是各系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危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帮助解决实际中的困难。班级心理委员,对危机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使他们感受到周围环境的温暖。各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同学对他们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当事人亲人来校陪伴。
 
  (二)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干预。对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为主。对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立即将其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三)对于学院可以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或情景等刺激物,各系应协调学院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系内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室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不允许学生独自离开,并立即报告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后方可离开。
 
  (四)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必要的监护。
 
  1.对心理危机较轻,能正常学习者,系内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及同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系内汇报该生的情况,本系应及时向学生家长通报有关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系内应通知学生家长,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订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系内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系内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通报情况,由保卫处派人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以防事态进一步恶化。对心理危机严重已影响学习、生活的学生,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做休学、退学处理。
 
(五)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伤害他人等事故,该生所在系的辅导员老师闻讯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工部、保卫处、医务室等。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系内可以先将学生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学工部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心理咨询室负责危机需求调查,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心理援助以及稳定当事人情绪;
 
2.医务室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入医院治疗;
 
3.保卫处、后勤处负责对危机事件发生地的现场维护以及对当事人实施救治的秩序维护;
 
4.计财处负责资金费用保障。
 
5.各系负责配合心理咨询室对危机事件的及时处理、随当事人情况发展的合适处置以及家长的联络安抚工作;
 
6.辅导员负责危机事件的即时上报、调查配合、班级的稳定以及家长的联络。
 
具体干预工作流程参见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图(附表)。
 
五、危机干预的后期维护
 
  (一)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大恶性事件发生时,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无法到达现场,需对当事人采取事后补救性的心理干预,比如,学生服毒自杀未遂,被抢救回来后的心理危机干预;对发生恶性事件的当事人相关人群要开展维护性心理干预,如与自杀同学关系密切的朋友、同学、室友等。
 
  (二)因心理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向学校提供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心理康复证明。所在系应密切关注,妥善安排其生活,建立良好的心理支持系统。所在班级心理委员应密切关注其心理变化情况,防止当事人心理状况的反弹。同时,应当和心理咨询室保持密切联系。
 
  (三)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将该生的详细个人资料提供给心理咨询室备案。心理咨询室要对心理危机干预效果进行评估,对事前征兆、事发状态、事中干预、事后疏导等情况认真梳理,尤其对那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手段和措施认真总结,以备今后参考。
 
  (四)各系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五)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应在危机发生时服从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渎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追究责任。属下列情况之中的,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告后,故意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救治时机而造成一定影响的;
 
  3.系内对学生存在的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造成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六、附则
 
本预案由学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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